與民有約
新北市深坑區衛⽣所「主任與⺠有約」執⾏計畫
1、新北市深坑區衛⽣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升為⺠服務品質,建立且加強與⺠眾意⾒溝通管道,廣納意⾒,解決其問題,以共同推動衛⽣所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計畫。
2、會⾒時間:每⽉第⼆週星期三下午2時⾄4 時,每遇國定例假⽇順延⾄下次 。
3、會⾒地點:本所1樓。
4、陳情案件之內容應與⺠眾本⾝有切⾝關係,代理他⼈陳情者,不予約⾒。
主任與⺠有約案件之處理,均由本所依法公平處理。約⾒時間三⼗分鐘內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非本⼈親⾃到場者,則取消本次約⾒,陳情⼈得另申請改期約⾒。
5、⺠眾陳情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不予受理安排主任與⺠有約:
(1)陳情案已在檢警調查機關偵查中、或已起訴或判決案件。
(2)陳情案在⾏政救濟中,或經判決或⾏政救濟結果確定。
(3)陳情案已依相關程序處理中者或可立即交辦權責科室處理者。
(4)非屬本所權責。
(5) 陳情案件已約⾒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以同⼀或相似之事由,⼀ 再陳情者。
(6) 本所針對該陳情案已組專案⼩組處理。
(7) 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或未具名、無法查證者。
(8) 陳情案未先經由業務承辦⼈處理,主任核准並函覆者。
(9) 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非本機關權責者。
6、「主任與⺠有約」陳情案之受理⽅式,採直接安排會⾒主任。
7、⺠眾建議或陳訴事項,請述明或載明具體事實及真實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分證統⼀編號。
8、⺠眾申請會⾒主任⽅式:⺠眾應於欲申請會⾒⽇期三個⼯作天前親⾄本所以書⾯⽅式登記或以傳真等⽅式申請,本所將以電話或書⾯通知申請⼈後續處理情形。
9、每週安排會⾒之件數以⼀案為原則。惟遇時效緊迫得經主任核准酌予增加。
10、⺠眾會⾒主任同⼀案件之⼈數以不超過三⼈為原則。
11、列入主任與⺠有約之會⾒案,請業務承辦⼈於會⾒前三個⼯作天確實查明案情始末及事實,務必簽註具體處理意⾒交本所主任,於會⾒時參考。
12、「主任與⺠有約」相關作業由本所值班⼈員⼈登錄,業務承辦⼈負責受理,並由護理⻑及主辦
⼈陪同會⾒。
13、「主任與⺠有約」主席之指定或指派事項應簽請本所主任核⽰,若涉及⼆個以上業務承辦⼈,則由本所⾸⻑指定其中⼀業務承辦⼈,負責彙整統合意⾒。業務承辦⼈應依裁⽰事項迅速妥適處 理,並於會議結束三個⼯作天內將具體辦理情形彙整後於會議結束七個⼯作天內函覆申請⼈。因案情複雜無法依限函覆時,應就延期理由函知申請⼈並副知本所主任與護理⻑。
14、若遇其他重要公務,主任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眾,由主任指定專⼈代為接⾒或通知更改
⽇期。
15、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於奉核後施⾏之。
*若您有任何意⾒或建議,請⾄「與民有約區」下載「主任與⺠有約」申請書,謝謝!
附件1 :
新北市深坑區衛生所主任與民有約申請書.pdf
附件2 :
新北市深坑區衛⽣所「主任與⺠有約」執⾏計畫.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