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行政相驗暨開立死亡證明書】服務流程
★行政相驗申請須知:
- 僅受理因病自然死亡,並請檢附醫院相關疾病診斷證明、病歷摘要。
- 非病故者,如車禍、自殺、他殺、中毒、其他意外死亡、不明原因等,請逕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由檢察官與法醫司法相驗。
- 死亡地點在醫院者,由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
- 行政相驗應由家屬出面申請,無家屬者由機構負責人或里長出面申請。
★應備證件及手續:
- 死亡者身分證正本。
-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 醫院開立的【疾病診斷證明】、【病歷摘要】。
- 填寫行政相驗申請書。
- 行政相驗完畢後,申請人辦理掛號手續,並由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依據家屬所需份數複印之,並蓋上大印。
★依據行政相驗業務之醫療機構掛號費及證明書等收費標準(交通方式另酌於收費)。
★如遇例假日、夜間或本所醫師因公無法前往,可洽詢新北市指定支援行政相驗醫療機構。